13岁少年杀人藏尸半月,如何惩处“小恶魔”?
评论君说
此案情节恶劣、令人震惊,很多人关注,13岁作案人杨某将受到怎样的惩处?
作者 |于立生
于本月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(十一),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为12周岁。就在这当口,陕西勉县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未成年人杀人藏尸案。
昨天深夜,当地发布案情通报称:“经公安机关全面侦查调查,现已查明:作案人杨某(男,13岁)、被害人王某(男,6岁),二人系同组邻居。2月17日18时许,杨某趁家中无人之际,将王某诱骗至自己住处加害并藏尸。目前,案件办理和善后事宜仍在进行之中。
此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,不仅在于作案人和被害人的年龄均未成年,更因其情节恶劣。根据警方通报,被害男童是2月17日晚失踪遇害,之后被藏尸15天之久,到3月4日才被警方找到。
在此期间,被害男童家人在当地贴出寻找孩子的传单,并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发布寻人启事,很多网友接力转发,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也发布了寻人信息……家人苦苦寻找半月,等来的却是孩子遇害的噩耗。
被害男孩程程。 紫牛新闻 图
此案情节恶劣、令人震惊,很多人关注,接下来,13岁作案人杨某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?
尽管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,即在《刑法》第17条中增加了一款——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
但因为是3月1日生效的,“法不溯及既往”,因此有法律人士分析,杨某或将不承担刑责。
但是,即便对杨某没法追究刑事责任,按案发当时有效的《刑法》第17条第4款规定:“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,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”
据此应依法将其送入未成年犯管教所,实行政府收容教养。
和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同获审议通过的,还有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的修订版,将于6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其中规定,至少以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为单位,设置专门学校,对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严重行为不良未成年人,实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所以,对13岁的作案人杨某,应先送入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政府收容教养,待6月1日后,再转入依法新设置的专门学校,实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此外,杨某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亦不能免除。
总之,在法治社会,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、过渡期,需要紧紧扣住相关法规,适当取舍、注重衔接,确定杨某的归宿。
即便不能对他追究刑事责任,也应让他受到“政府收容教养+专门矫治教育”的约束,而不能够交由家长管教,让其继续游走在一般学校和社会上。
否则,既对遇害男童不公,也会令男童家属和社会舆论心气难平。
2019年10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“大连10岁女童遇害案”,13岁初中生蔡某某性侵10岁女童小淇不成,杀害并抛尸灌木丛,案发第4日,辽宁大连市公安局即对其作出收容教养三年的决定。
而去年12月,河南镇平县两名13岁初中生刘某、孙某设局灌醉、杀害同学曾某洪并焚尸,居然被羁押37天后于今年1月底获释,当地警方仅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。这就未免让人遗憾。
对于陕西勉县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,期待当地警方能依法秉公妥善处理,让“小恶魔”付出该付的代价。
※ 编辑|甘琼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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